|
(2001年11月26日发起人大会通过,2006年11月3日第二届董事大会修正)
第一条 名称:中华国际拍卖与投资联合公司(简称中拍联),英文译文CHINA INTERNATIONAL AUCTION INVESTEMENT UNITED CO.(缩写IAI)。
第二条 中拍联是由拍卖、专业策划、招商代理、土地评估、典当、金融投资理财、咨询服务、传媒、广告、律师、地产发展商等行业的机构共同发起,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国际性拍卖与投资商业机构。
中拍联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不受任何组织、团体、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。
第三条 中拍联的宗旨是:合法经营、依章纳税、资源共享、信息互通、平等互惠、共同发展。
第四条 中拍联的运作模式是;跨区域、跨行业合作,形成国际化的拍卖与投资的协作机制;低成本、高效益整合,打造专业性的拍卖与投资信息平台,达到为各成员谋取利益的目的。
第五条 中拍联机构。
(一)董事局。
董事局由执行董事组成,是最高议事机构。董事局设主席一名,副主席若干名;
每届董事局任期为叁年。
(二)监事会。
监事会由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一名,副主席若干名,监事若干名。每届任期为叁年。
监事行使职权包括:对董事、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;对董事、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予以纠正;提议召开临时董事大会。
监事参加董事局会议。
(三)秘书处。
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承办部门。职能为协调各成员间的事宜,召集各项会议,受托签署多边契约,负责与新闻媒体、社会各界及拍卖与投资关联性产业的联络等工作。
设董事局秘书一名,主持秘书处工作,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。
董事局秘书对董事局负责。
第六条 凡承认并且遵守本章程,维护中拍联的声誉,资信良好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机构及其他组织,均可申请加盟中拍联。
应届成员不作为下届的当然成员,须重新申请加盟。
加盟中拍联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格,提供本单位之相关资料,报董事局审议通过,正式成为中拍联成员。
第七条 中拍联议事规则:
(一) 平等协商;
(二) 民主决策:对有关重要的议题的决议须有与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,方能通过。
(三) 机会均等;
(四) 讨论和通过议题必须符合法律;
(五) 每次会议研究讨论和通过的议题,均应形成纪要,由与会成员签名。
第八条 中拍联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大会,地点于香港或澳门。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或专题会议,凡召开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成员,成员应当出席或派代表出席。
第九条 中拍联不收取加盟费;
中拍联接纳成员在自愿基础上所捐助之一切财物与款项。
第十条 成员间互相承诺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 中拍联成员,不分加盟时间的先后,不分行业类型、不分企业规模大小,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;
(二) 成员可以使用中拍联所拥有的名称、标志、商标等无形资产;
(三) 成员前往其注册住所以外地域进行业务开展,应考虑与该地域成员优先合作之可能;
(四) 成员因业务考察或私人理由等前往其注册住所以外的地域,需要寻求协助时,到达地域成员应当予以适当的方便和协助。
(五) 成员委托其他成员处理业务或其他的事项,应当向受托方支付约定或合理的费用。
第十一条 成员之间若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,可提交董事局进行调解,调解无效,应依照法律程序解决。
第十二条 中拍联支持各成员参加各行业相关之学会、协会、商会、公会、联盟等团体,参与学术、评选、论坛、考察、培训、鉴定、讲学、评定、认证等活动。
第十三条 成员因事退出中拍联,应以书面形式知会董事局。董事局主席签署意见后向各成员通报,该成员即为退出中拍联。
成员因自身言行严重损害中拍联声誉、形象、利益的,由秘书处报请董事局审议后,该成员被作辞退处理。
第十四条 成员两年不参加中拍联活动的,则视作其自动退出中拍联,无需董事局讨论或决定。
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章程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被中拍联除名的,五年内不予考虑其加盟之申请。
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中拍联董事局。
附:
中拍联第二届董事局组成人员名单
中拍联第二届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
|